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
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。
4.1 甲級資質標準
4.1.1 企業資信能力
(1)凈資產1 億元以上;
(2)近3 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平均在800 萬元以上。
4.1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10 人以上;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。
4.1.3 企業工程業績
近5 年承擔過下列10 類中的5 類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質量合格。
(1)沿海5 萬噸級或內河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;
(2)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;
(3)水深大于5 米的防波堤工程600 米以上;
(4)沿海5 萬噸級或內河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;
(5)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;
(6)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7)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8)沿海20 萬平方米或內河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;
(9)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;
(10)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。
4.1.4 企業技術裝備
具有下列7 項中的2 項以上施工機械設備:
(1)架高60 米以上打樁船;
(2)200 噸以上起重船;
(3)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100 立方米/小時以上砼攪拌船;
(4)排寬40 米以上鋪排船;
(5)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;
(6)總裝機功率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;
(7)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4.2 乙級資質標準
4.2.1 企業資信能力
凈資產800 萬元以上。
4.2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5 人以上;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。
4.2.3 技術裝備
具有下列4 項中的2 項以上施工機械設備:
(1)打樁船;
(2)起重船;
(3)總裝機功率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;
(4)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4.3 承包工程范圍
4.3.1 甲級資質
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碼頭、防波堤、護岸、圍堰、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、筒倉、船塢、船臺、滑道、船閘、升船機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海上燈塔、航標、棧橋、人工島及平臺、海上風電、海岸與近海工程、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、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、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、疏浚與吹填造地、水下開挖與清障、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。
4.3.2 乙級資質
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5 萬噸級和內河5000 噸級以下碼頭、水深小于7 米的防波堤、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、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、沿海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、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、沿海28 萬平方米或內河12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、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、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、筒倉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航標、棧橋、海岸與近海工程、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、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、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