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
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。
7.1 甲級資質標準
7.1.1 企業資信能力
(1)凈資產1 億元以上;
(2)近3 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平均在800 萬元以上。
7.1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具有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10 人以上;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1 項以上本類別等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。
7.1.3 企業工程業績
近10 年承擔過下列5 類中的2 類以上或某1 類的3 個以上工程的施工總承包,工程質量合格。
(1)500 萬噸/年以上黑色金屬礦礦山采、選工程;
(2)200 萬噸/年以上有色金屬礦礦山采、選工程;
(3)120 萬噸/年以上煤炭礦井工程或300 萬噸/年以上選煤廠工程;
(4)100 萬噸/年以上化工礦山工程或合同額1 億元以上的鈾礦工程;
(5)合同額1 億元以上的非金屬礦及原料制備礦山工程。
7.2 乙級資質標準
7.2.1 企業資信能力
凈資產800 萬元以上。
7.2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具有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5 人以上;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;主持完成過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。
7.3 承包工程范圍
7.3.1 甲級資質
可承擔各類礦山工程的施工。
7.3.2 乙級資質
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(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)的施工:
(1)600 萬噸/年以下黑色金屬礦礦山采、選工程;
(2)240 萬噸/年以下有色金屬礦礦山采、選工程;
(3)150 萬噸/年以下煤炭礦井工程(不含高瓦斯及(煤)巖與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礦井、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、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的工程項目)或360 萬噸/年以下選煤廠工程;
(4)120 萬噸/年以下化工礦山工程或合同額1.2 億元以下的鈾礦工程;
(5)合同額1.2 億元以下的非金屬礦及原料制備礦山工程。
注:
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(井工開采)、露天礦工程、洗(選)礦工程、尾礦工程、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。其他地面生產系統是指轉載點、原料倉(產品倉)、裝車倉(站)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及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。礦區配套工程是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工程、公路工程、送變電工程、通訊工程、環保工程、綠化工程等。